武汉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2-05浏览次数:3077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

计工作的通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2205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经济责任审计》和《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为学校中层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学校规定,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

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出具审计委托书,由纪检监察审计处(以下简称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审计部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校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并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学校保障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人员和经费。

第一章组织协调

第十条 学校成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审计部门、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校产与后勤管理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工作小组,由领导小组指定一人担任组长。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听取审计结论报告。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依规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中层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三)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各类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保值、增值情况;

(七)贯彻和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各项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

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八)各项经济(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九)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十)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财物交接情况;

(十三)其它需要的审计事项。

第二章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确定的任务,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必要时,经主管校领导或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审计部门也可将部分或全部审计事项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监察审计处在实施审计前三日向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送发《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同时进行审计公示。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三)监察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完成审计报告起草工作;

(四)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审核审计报告;

(五)审计事项完成后,监察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及其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监察审计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六)审计报告审定后,应及时将审计报告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讨论,报告通过后,由主管校领导签发;

(七)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对自身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学校批准的本单位审计期间的预算及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财务管理制度、经济合同、招投标文件、以往的考核检查结果等资料;

()固定资产清单和使用、处置记录等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实施审计时应当考虑审计目标、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等因素,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依规提请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及其责任人,由领导小组专门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部门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部门申诉,审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领导小组申请复核,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的审计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内部审计职责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门。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审计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