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2-05浏览次数:309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加强监督的原则,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进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经济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学校改革和发展。

第三条 学校审计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审计所必须的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学校对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给予表彰,并按审计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以下简称审计部门)是学校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在校长及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应当配备热爱审计事业、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兼职审计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人事管理规定聘任。经学校领导批准,审计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七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提高审计业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并依法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的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保密。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并提供相应的资金和时间保障。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考虑和评聘。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

()预算执行和决算;

()学校各项教育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

()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保值增值;

()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招标、施工合同的签订和预结算;

()独立核算单位的资产,负债和效益,重大经济合同;

()科研项目;

()大型设备、大宗物品的采购;

()内部控制制度的健立和执行;

()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一)有关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二)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以下权限: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执行、决算、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参加学校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过失、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经学校校长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九)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学校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为了提高审计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经学校批准,审计部门可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根据校长和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及本校的具体情况,拟定工作计划,报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在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之前,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所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审计部门。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审计揭示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应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督促限期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四条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组要按项目建立审计档案,由审计部门统一归档,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审计部门提请学校处理: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审计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制定的《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条例》同时废止。